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长及总经
理的辞职事宜进行了核查,并认真审阅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长、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王靖宇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王茂和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王
靖宇先生辞职后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先生、王靖宇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依法规范运作,不会影响公司正
常的生产经营。
我们对上述人员辞职无异议。
二、关于选举董事长及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4)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选举王靖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意聘任李维波先生
为公司总经理。
三、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
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
程序合法、有效。
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的惩戒。
程》的规定。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邹雪城 芈永梅 岳修峰 谭为民
二○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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